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合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福祥即明鑫企業社間給付承攬報酬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柒仟玖佰叁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嘉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