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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周慧貞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等情,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乙份為證,且無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依前述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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