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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羅補字第126號
原 告 宜興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贊壽
訴訟代理人 黃寶年
蔡國祥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御思營造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叁萬壹仟零壹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肆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佰肆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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