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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羅補字第131號
原 告 伍秀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煌欽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萬伍仟零捌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陸仟陸佰壹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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