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99,羅補,3,201001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陸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壹佰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 仁 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 嘉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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