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99,羅補,4,201001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伍萬貳仟伍佰肆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陸佰陸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 仁 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 嘉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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