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99,羅補,79,201008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伍萬柒仟捌佰肆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陸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壹佰陸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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