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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崇德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拾叁萬貳仟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貳仟伍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零肆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 仁 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 嘉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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