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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萬伍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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