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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肆萬柒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柒佰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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