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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羅簡字第5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淑美間給付契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藍友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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