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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羅簡字第1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芳瑜(原名張碧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8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359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藍友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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