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01,羅補,58,201209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羅補字第58號
原 告 段彭瑞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南山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373元,其訴訟標的金額為19,3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藍友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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