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01,羅補,69,201209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羅補字第69號
原 告 范苑凌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鴻進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應繳裁判費35,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500元外,尚應補繳35,1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藍友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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