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03,羅補,140,201410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羅補字第140號
原 告 賴素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姜志浩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57,400元(計算式:房屋現值421,300元+租金36,100元=457,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96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3,9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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