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03,羅簡,129,201410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羅簡字第129號
原 告 賴曉晴
被 告 沈素里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調解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1月6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3年9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原告係於何時收受蘇澳鎮調解委員會103年民調字第039號調解書,本院仍有調查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