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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羅簡字第82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南光
訴訟代理人 蔣岳霖
被 告 楊佳穎
被 告 賴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03年9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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