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03,羅補,134,2014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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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羅補字第134號
原 告 品東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振源
訴訟代理人 洪甄
吳亞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歆怡、古勝能間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9,6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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