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羅調字第50號
聲 請 人 江美玲
相 對 人 陳麗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排除侵害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本件調解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3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3年9月29日送達聲請人收受,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附卷可稽,是依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