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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羅勞小字第1號
原 告 曾荐琨
被 告 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成允
訴訟代理人 李彥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9月21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4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本件就原告於102年9、10月之月薪總額仍有調查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而原告應於本次庭期前應提出102年7、8月之薪資明細表到院,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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