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04,羅簡,56,2015081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羅簡字第56號
即 原 告 林玉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忠訓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4年6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