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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羅補字第15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林泰均
上列原告與被告關加欣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訴訟代理人未經原告合法委任代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民事起訴狀具狀人欄之公司及法定代理人印文或補正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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