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04,羅小,116,201508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羅小字第116號
原 告 黃金池
被 告 林廣南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9月17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4年7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本件就被告抗辯字據形式上真正及消滅時效完成部分,本院仍有調查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提出被告積欠原告運送費83,450元之其他證據及被告簽名之文件,並附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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