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04,羅補,128,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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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羅補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許東海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進達間聲請調解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復未載明聲請調解之聲明,致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聲請調解之標的金額或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㈠具狀補正聲請調解之聲明(即聲請調解之具體事項)、聲請調解標的(即本件請求之法律依據),並附繕本。

㈡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前段規定:「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

,繳納上開㈠所示金額或價額之聲請調解費用。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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