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04,羅補,155,2015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羅補字第155號
原 告 王穎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蔣忻甯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
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5,100元(計算式:房屋課稅現值328,100元+租金77,000元=405,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之裁判費1,000元後,仍應補繳裁判費3,4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並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逾期不繳費或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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