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04,羅補,171,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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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羅補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余松銘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游燦池、余吉成間聲請分割共有物等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時未具體載明及提出下列資料,致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聲請調解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㈠提出宜蘭縣五結鄉○○段0000○0000地號及其毗鄰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地籍圖謄本(所有權人欄姓名勿遮蔽),並附繕本。

㈡提出具體之分割方案,並附繕本。

㈢陳報相對人游燦池所有之地上物占用原告所有宜蘭縣五結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之面積。

㈣查報本件聲請調解標的價額,即按上開㈠聲請人所有土地價額(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面積×聲請人之權利範圍)、相對人游燦池占有上開㈠土地之價額(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占用面積)合併計算,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按聲請調解標的價額補繳聲請費。

㈤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附記事欄。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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