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04,羅補,172,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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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羅補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暐唐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正忠
代 理 人 包漢銘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鄒忠騰等3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人聲請時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具體載明及提出下列資料,致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㈠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按其價額補繳聲請費。

㈡提出宜蘭縣冬山鄉義成四段242、243、243-1、244、245、246、247、248、249、250、251、252、252-1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所有權人姓名勿遮蔽)、地籍圖,並附繕本。

㈢陳報訴之聲明第一項所載地上建物之門牌號碼,並提出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人姓名勿遮蔽)或房屋稅繳款證明。

㈣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並附記事欄。

㈤上開㈠至㈢事項均應按相對人之人數附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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