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04,羅補,173,2015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羅補字第17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勝吉等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具狀補正附表所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記載被告陳○○之姓名,致本院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並無法送達文書,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依上開法條規定,爰裁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㈠陳報被告陳○○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並提出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㈡提出宜蘭縣冬山鄉○○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所有權人欄姓名勿遮蔽),並按被告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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