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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羅補字第176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訴訟代理人 蕭子鴻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君瑞、游聲勇、張振盛、廖永勝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起訴狀記載內容有下列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
㈡補正全體被告之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及其住居所,並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並附記事欄。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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