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04,羅補,26,201502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羅補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劉三福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三華間聲請清償借款之調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及提出下列書證,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2,000元。

㈡提出宜蘭縣冬山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並附繕本。

㈢提出尚積欠宜蘭縣冬山鄉農會135萬元之相關憑證,並附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