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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羅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英魁
余賜傳
官樹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清城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庭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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