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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羅保險簡調字第1號
聲 請 人 宜蘭縣肉類食品加工業職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林杰志
相 對 人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本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保單復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主營業所設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4樓,有公司基本資料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如主文所示之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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