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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羅簡字第244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張慶陽 現於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
訴訟代理人 楊淑娟
許宏迪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崔瑞雄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羅秀鳳
訴訟代理人 黃豪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改行通常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原告為訴之追加後,請求判命聲請人即被告給付之金額達新臺幣(下同)1,617,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規定,聲請改行通常訴訟程序審理等語。
二、按「第2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1項所定額數(按即50萬元)10倍(按即500萬元)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為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所明定。
查本件追加後之訴訟標的金額未逾500萬元,且案情尚非繁雜,尚與前引規定不合,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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