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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羅補字第176號
原 告 科汎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信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湘雄間給付貨款事件,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被告劉湘雄之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字號、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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