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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羅小字第5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陳芝華
被 告 宋姿潔
宋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肆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附表:
┌─────┬─────────────┬─────────────┐
│ 本金 │ 利息 │ 違約金 │
│(新臺幣)│ │ │
├─────┼─────────┬───┼─────────┬───┤
│7,491元 │ 計算期間起迄日 │年息 │ 計算期間起迄日 │年息 │
│ │ (民國) │ │ (民國) │ │
│ ├─────────┼───┼─────────┼───┤
│ │自105年7月1日起至 │1.62% │自105年8月1日起至 │0.115%│
│ │105年7月5日止 │ │106年1月23日止 │ │
│ ├─────────┼───┼─────────┼───┤
│ │自105年7月6日起至 │1.55% │自106年1月24日起至│0.417%│
│ │105年7月31日止 │ │106年1月31日止 │ │
│ ├─────────┼───┼─────────┼───┤
│ │自105年8月1日起至 │1.15% │自106年2月1日起至 │0.834%│
│ │106年1月23日止 │ │清償日止 │ │
│ ├─────────┼───┼─────────┴───┤
│ │自106年1月24日起至│4.17% │ │
│ │清償日止 │ │ │
└─────┴─────────┴───┴─────────────┘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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