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簡字第272號
原 告 吳金章
訴訟代理人 林世超律師
被 告 陳阿成
陳黃進
陳阿木
陳美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附表
┌──┬────────────┬─────────────┐
│編號│ 原判決內容 │ 更正後內容 │
├──┼────────────┼─────────────┤
│1 │附表: │附表: │
│ │編號二 │編號二 │
│ │宜蘭縣三星鄉牛頭段0061-│宜蘭縣三星鄉牛頭段0061-00│
│ │0000地號土地(面積196.75│00地號土地(面積196.78平方│
│ │平方公尺) │公尺)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