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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羅小字第5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林志軒
被 告 程詠庭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叁仟叁佰元,及自民國一○七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盜用訴外人蔡欣宜所有、經原告核發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485號判處犯偽造文書等罪在案。
被告明知其非真正持卡人,卻於上開時地冒名刷卡簽帳消費,致原告誤以為係訴外人蔡欣宜之刷卡簽帳消費,而將消費款依原告與訴外人蔡欣宜間之信用卡使用契約墊付與各特約商店,致原告受有新臺幣(下同)23,300元之損害,被告並獲有不當得利,為此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23,300元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交易明細表為證(見本院卷第 10、11頁),並經本院刑事庭以106年度訴字第 485號判處有罪在案,有該案判決可稽(見本院卷第41至44頁)。
被告復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被告提出之出庭意見調查表亦表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原告所提民事起訴狀繕本於107年4月12日送達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可稽(見本院卷第28頁),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自該狀送達翌日即107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訴訟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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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刷卡時間 │特約商店名稱 │特約商店地址 │交易金額 │備註 │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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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6年3月20日│台灣大車隊 │臺北市○○街000號 │2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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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6年3月21日│台灣大車隊 │臺北市○○街000號 │2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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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6年3月21日│悠遊加值-統一 │新北市鶯歌區建國路│500 │ │
│ │ │超商金億 │278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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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6年3月21日│悠遊加值-統一 │新北市鶯歌區建國路│500 │ │
│ │ │超商金億 │278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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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6年3月21日│悠遊加值-統一 │新北市鶯歌區建國路│500 │ │
│ │ │超商金億 │278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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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06年3月22日│悠遊加值-統一 │新北市鶯歌區光明街│500 │ │
│ │ │超商元町 │128號130號1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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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06年3月23日│悠遊加值-統一 │新北市鶯歌區南雅路│500 │ │
│ │ │超商鶯育 │34號36號1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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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06年3月23日│悠遊加值-統一 │新北市鶯歌區南雅路│500 │ │
│ │ │超商鶯育 │34號36號1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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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06年3月23日│悠遊加值-統一 │新北市鶯歌區國慶街│500 │ │
│ │ │超商鶯歌 │139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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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06年3月24日│悠遊加值-萊爾 │新北市鶯歌區重慶街│500 │ │
│ │ │富便利北縣鶯歌│29號 │ │ │
│ │ │店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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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06年3月24日│悠遊加值-萊爾 │新北市鶯歌區重慶街│500 │ │
│ │ │富便利北縣鶯歌│29號 │ │ │
│ │ │店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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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06年3月24日│悠遊加值-萊爾 │新北市鶯歌區重慶街│500 │ │
│ │ │富便利北縣鶯歌│29號 │ │ │
│ │ │店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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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06年3月24日│悠遊加值-統一 │新北市鶯歌區南雅路│500 │ │
│ │ │超商鶯育 │34號36號1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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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06年3月25日│悠遊加值-全家 │新北市鶯歌區南雅路│500 │ │
│ │ │便利鶯歌新南雅│442號 │ │ │
│ │ │店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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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106年3月25日│悠遊加值-全家 │新北市鶯歌區南雅路│500 │ │
│ │ │便利鶯歌新南雅│442號 │ │ │
│ │ │店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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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106年3月25日│臺灣大車隊 │臺北市○○街000號 │1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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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106年3月25日│臺灣大車隊 │臺北市○○街000號 │1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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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106年3月25日│金索通訊流行生│新北市鶯歌區建國路│ │7000交易│
│ │ │活館 │253號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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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106年3月25日│未來通訊社 │新北市鶯歌區建國路│5,565 │ │
│ │ │ │199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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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106年3月25日│未來通訊社 │新北市鶯歌區建國路│4,935 │ │
│ │ │ │199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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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106年3月26日│悠遊加值-統一 │新北市鶯歌區建國路│500 │ │
│ │ │超商金億 │278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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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106年3月26日│悠遊加值-統一 │新北市鶯歌區建國路│500 │ │
│ │ │超商金億 │278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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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106年3月26日│悠遊加值-全家 │新北市鶯歌區南雅路│500 │ │
│ │ │便利鶯歌新南雅│442號 │ │ │
│ │ │店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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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106年3月26日│GOOGLE │google網路交易 │ │1000商店│
│ │ │*VISA0001 │ │ │刷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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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106年3月26日│未來通訊社 │新北市鶯歌區建國路│2,153 │ │
│ │ │ │199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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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106年3月26日│GOOGLE │google網路交易 │300 │ │
│ │ │*VISA000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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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106年3月26日│GOOGLE *AVG UK│google網路交易 │66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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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106年3月26日│同步流行-鶯歌 │新北市鶯歌區南雅路│ │4293交易│
│ │ │店 │35號 │ │失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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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106年3月26日│同步流行-鶯歌 │新北市鶯歌區南雅路│ │2511交易│
│ │ │店 │35號 │ │失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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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106年3月26日│同步流行-鶯歌 │新北市鶯歌區南雅路│1,521 │ │
│ │ │店 │35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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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106年3月27日│GOOGLE │google網路交易 │50 │ │
│ │ │*VISA000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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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106年3月27日│GOOGLE │google網路交易 │50 │ │
│ │ │*VISA000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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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總計金額│23,3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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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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