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07,羅補,257,201811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羅補字第257號
原 告 黃天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素春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6,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並提出被告蔡素春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逾期未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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