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07,羅救,3,2018082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羅救字第3號
抗 告 人

聲 請 人 閻廷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裕益人即陳國峯、相對人裕益行即陳裕容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107年度羅補字第195號),

聲請訴訟救助,抗告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所為之
裁定不服,提起抗告。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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