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07,羅簡,65,2018090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羅簡字第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美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純如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50,000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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