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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羅補字第53號
原 告 李文槐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
劉德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炎振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3項所明定。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 2人應將坐落於宜蘭縣○○鄉○○段 000○號之建物(下稱系爭建物)於民國107年1月31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依上開說明,自應以系爭建物於107年 2月5日即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
是本院為核定訴訟標的之交易價額,依上開說明,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鑑價機構就系爭建物之鑑價報告、近期買賣成交金額、不動產實價登錄資料等,以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扣除已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 2,210元後,補繳不足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至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難認系爭建物之交易價額,不得以之為系爭訴訟標的價額,附此敘明。
二、提出宜蘭縣○○鄉○○段 000○號屋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權利人年籍均勿遮蔽),並按被告人數附繕本。
三、提出上開建物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四、補正起訴狀上被告林○○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所或居所,並提出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附錄參考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
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
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
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
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
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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