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08,羅訴,1,2019081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羅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金茂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藍宗敏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662,069元(計算式:【873元+770元】÷2×2,664.22平方公尺×0.3025坪=662,06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0,9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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