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08,羅小,201,201906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羅小字第20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鄭文傑
被 告 呂明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苗栗縣通霄鎮,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羅東簡易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呂典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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