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08,羅小,508,201911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羅小字第508號
原 告 陳素香
被 告 阮子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8 年11月3 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該裁定、送達回證及本院108 年11月28日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是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典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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