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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羅補字第35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陳盈志
本件原告與被告劉定國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7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另請一併提出原告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被告劉定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呂典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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