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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羅補字第44號
原 告 鄭美珠
康源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看守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5,4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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