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09,羅簡,116,2020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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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羅簡字第116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廖克修


被 告 吳阿碧(即陳燻煜之繼承人)

陳玉燕(即陳燻煜之繼承人)

陳祈安(即陳燻煜之再轉繼承人)

陳昕岑(即陳燻煜之再轉繼承人)

上 2 人
法定代理人 林讌綾 住同上
被 告 陳志謀(即陳燻煜之再轉繼承人)
住臺中市○○區○○○路0號7樓之2
陳紫晴(即陳燻煜之再轉繼承人)
住同上
兼 上 2人
法定代理人 楊琇茹(即陳燻煜之再轉繼承人)
住同上
受 告知人 陳芷璇(即陳燻煜之繼承人)
住宜蘭縣○○鄉○○路0段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為民法第1151條所明定,而同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乃以全部遺產為一體,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故除被繼承人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之遺產及共同繼承人以契約約定禁止分割之遺產外,自應以全部遺產整體分割,不能以遺產中之個別財產為分割之對象(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436號、84年度台上字第2410號、88年度台上字第2837號裁判)。

本件被繼承人陳燻煜除遺有原告民事準備書狀所載如附表編號 1所示之不動產外,尚遺有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財產,請原告依限具狀補正訴之聲明,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二、提出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同段919地號、三星鄉新日興段101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其異動索引(權利人年籍均勿遮蔽)。

三、本件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所主張代位之受告知人陳芷璇繼承被繼承人陳燻煜遺產可獲得利益為準。

被繼承人陳燻煜之遺產為如附表所示之土地,被代位人陳芷璇所占應繼分比例為4分之1,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139,775元(計算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2,286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550元,尚須補繳10,73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依限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四、提出被告陳祈安、陳昕岑之法定代理人林讌綾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文雄
附表:
┌─┬──────────────┬────┬─────┬─────────────┐
│編│  被繼承人陳燻煜之遺產      │  面積  │ 公告現值 │           價額           │
│號│                            │ (㎡) │(元/㎡)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
│1 │宜蘭縣○○鄉○○○段0000地號│1,671.4 │  2,700   │1,671.4㎡×2,700元/㎡     │
│  │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        │          │=4,512,780元             │
├─┼──────────────┼────┼─────┼─────────────┤
│2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 │2,730.99│    180   │2,730.99㎡×180元/㎡×1/18│
│  │土地(權利範圍:18分之1)   │        │          │=27,310元                │
├─┼──────────────┼────┼─────┼─────────────┤
│3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 │1,901   │    180   │1,901㎡×180元/㎡×1/18   │
│  │土地(權利範圍:18分之1)   │        │          │=19,010元                │
├─┴──────────────┴────┴─────┼─────────────┤
│                                                合計:│4,559,100元               │
├───────────────────────────┼─────────────┤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被代位人陳芷璇【應繼分1/4】繼承被 │1,139,775元(計算式:4,559│
│繼承人陳燻煜遺產可獲得利益):                        │,100×1/4=1,139,775元)  │
└───────────────────────────┴─────────────┘
附錄參考法條:
㈠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
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
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
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
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
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㈡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十萬元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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