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09,羅補,150,202008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羅補字第150號
原 告 江沛晴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智仁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提出車牌號碼000 -0000號車輛(下稱系爭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如原告非系爭車輛之所有權人,請提出系爭車輛所有權人讓與本件損害賠償請求權予原告之證明)、被告余智仁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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