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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小字第470號
抗 告 人 徐偉晉
訴訟代理人 徐新戶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蔡秋敏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26日本院羅東簡易庭110年度羅小字第470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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