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簡字第193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黃麗蓉
李秀花 同上
蘇偉譽 同上
被 告 朱哲淞
朱林敏貞
朱哲平
朱信齊
朱玟瑾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行為並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2月8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羅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羅東簡易庭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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